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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申請表
設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實施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號令)
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許可條件: 開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 (二)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 (三)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表(見附件)。 (二)公司概況:公司組織機構及經營業務情況介紹。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公司章程復印件。 (四)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 (五)提供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措施等。 (六)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的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及各BBS欄目版主的詳細個人資料,并附上身份證清晰復印件。 (七)四項規章制度。 1、版主負責制度:網站開辦BBS時應有相應人員對BBS實施有效管理。獲準開展BBS的網站必須對獲得批準的各個BBS欄目指定專職人員充當版主,每個欄目不得少于一個專職版主,并實行版主責任制。版主負責監管該欄目的信息內容,除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外,應對登載的信息負有人工過濾、篩選和監控的責任。一旦發現BBS的欄目中有違規內容,將追究網站和該欄目版主的責任并予以處理。版主的個人材料報通信管理局備案。 2、用戶登記制度:提供BBS的網站應要求上網用戶使用BBS前預先履行用戶登記程序,填寫網站提供的注冊表格,提供真實、準確、最新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電話、身份證號)。注冊表格由網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隨意泄漏,用戶注冊后方可使用該網站提供的所有BBS欄目和相關服務。一旦發現用戶違反規定或提供虛假信息,網站有權暫停或中止該用戶使用本網站包括BBS在內的所有或部分服務。 3、規則張貼制度:(1)開辦BBS的網站在留言板、論壇、聊天室、新聞跟貼等BBS網頁的顯著位置張貼ICP經營許可證號或備案號。點擊經營許可證號或備案號,應鏈接到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備案管理系統。 (2)上網使用者點擊BBS某一欄目時,應首先彈出載有電子公告服務規則的頁面,該頁面內容旨在對使用者的行為做出符合法律規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有關條款。 4、欄目明確制度:網站在提出BBS專項申請時,應明確列出擬開辦BBS的各具體欄目和類別,如時事論壇、網民聊天室、文化藝術類留言板、IT行業布告板、新聞跟貼等,所有申請開辦的項目應逐項列出。網站開辦BBS時應嚴格按批準的欄目進行,不得超越范圍隨意開設。 (八)申請單位對原信息產業部第3號令《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所采取的具體落實措施。 (九)開辦的BBS欄目如涉及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文件。 (十)已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程序和期限: 一、對于新辦互聯網信息服務時申請電子公告服務的審批程序 對于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時提出電子公告服務專項申請的,或者在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電子公告服務專項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連同互聯網信息服務一并予以批準,并在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中專項注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對于已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公告服務的審批程序 對于已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或者備案,并在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中專項注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辦理機構地址及聯系電話: 西安市高新區科技四路195號 029-88333377
備注: 1、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2、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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